《京都议定书》开创性地建立了一系列旨在有利于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并降低成本的“合作机制”,从而形成了六种受控温室气体以CO2为标准当量计算的“排放配额单位”、“减排单位”、“经核证的减排量”这三种
碳排放权,进而“衍生”了
碳排放交易。据易碳家了解到,上述三种碳排放权,在交易对家、交易范围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从交易形式来看,还存在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差异。因而,与中国
CDM项目相关的碳排放交易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并未接轨。
通常来说,碳排放权交易种类有:一是基于配额的购买交易。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
拍卖)的减排配额,如《京都议定书》下的配额(AAU), 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下的欧盟配额(EUAs)。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买主向可证实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CDM以及联合履行机制下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ERUs),本文信息来源于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paifang.com,转载须加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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