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是《京都议定书》为便于发达国家履行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规定的三种灵活履约机制之一。根据2005年中国政府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是,对氢氟碳化物和全氟化碳类项目,国家收取65%;对氧化亚氮类项目,收取30%;对其他项目,收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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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易碳家杂志了解到,碳交易市场极大。中国政府已经做出努力培育交易市场,进行小规模的交易试点。2009年6月18日,中国最大的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与全球最大碳交易所――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的渠道上发布。这是中国的碳交易卖家首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在金融危机前,国内碳交易价格在11欧元/吨左右,在欧洲碳交易一级市场为16~18欧元/吨,二级市场为22~25欧元/吨,丰厚的利润催生出无数中介公司,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都在扩充旗下的碳交易业务、增设碳交易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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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处于大规模碳排放交易的预备期。预备期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各路资金针对资源跑马圈地,无论是水资源、石油、煤炭,尽在圈地范围之内,而后是资源品价格坚定上涨,近期全球各地水价大幅上涨就是明显标志;第二个阶段是进入新能源投资高潮期,全球资金如追逐互联网概念一样追逐新能源概念,这两年新能源概念投资只是预热。到第三个阶段也就是成熟阶段,是新能源商业运用阶段,到那时候,碳货币将是全球主要储备货币之外最重要的货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在碳排放交易阶段,什么国家、什么企业能够从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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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家而言,全球单位能耗最低的日本与相对较低的欧洲最有可能获利,因此,日本与欧洲是碳排放交易的主要推动者。就国内企业而言,两类企业能够获利:一是拥有多余碳排放指标的企业,具有节能竞争力的企业可以让降低的排放量作为重要的商品出售;二是真正的新能源企业,这些企业并非指那些假借新能源之名实际上行污染之实的生产新能源配件企业,这些企业本质上是传统制造业而不是新能源业,获利的是那些深度介入新能源核心区域的高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