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指明发展方向

文章来源:未知碳交易网2012-12-12 13:51

  2010年,我国发布了《“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这是中国政府首次在国家级正式文件中提出建立中国国内碳市场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批准北京市、上海市等七省市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计划于2013年前开展区域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5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碳排放交易,建立统一交易市场。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及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同时,该方案也具体分配了各省二氧化碳排放和总能源消耗的下降指标。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新方法学申请程序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的认定程序,解决了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此外,在《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下,目前北京的《试点实施方案》已获国家发改委审核通过,并于今年率先启动了相关的试点工作。上海也于今年7月3日发布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计划于今年年底出台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这将为上海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三、目前碳排放交易重点法规政策及立法动向解读在“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背景下,我国出台的一些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碳排放交易实践,明确未来的立法动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中,国家发改委颁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根据《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而制定的《试点实施方案》、上海市根据上述通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值得我们关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在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基于项目的资源碳减排交易活动的情况下,国家发改委出台《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解决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规范国内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我国碳交易体系和市场建设的重要一步。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1、办法颁布的目的根据国家发改委颁布该办法的通知以及该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颁布该办法的目的在于:一,响应“十二五”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号召;二,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三,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四、培育碳减排市场意识,以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作准备。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2、办法的适用对象首先,办法适用于六类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其次,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1)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开发的自愿减排项目;2)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但未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项目;3)获得国家发改委批准作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且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前就已经产生减排量的项目;4)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但减排量未获得签发的项目。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项目必须满足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并出具项目审定报告以及在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这两项前提条件。实际上我们可以看到,暂行办法适用项目的种类为针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而设定,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申请联合国注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未经联合国核证、无法在国际市场上交易的实际减排量纳入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有助于实现鼓励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目标。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3、减排量的认定和交易在减排量的认定方面,办法只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核证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减排量便可得到认定。针对认定的减排量,该办法还采用统一的名称(CCER)和单位(tCO2e);在减排量的交易方面,办法规定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在任何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交易机构中交易。这就意味企业经备案后,其产生的减排量将较容易得到认定,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交易,而且采用CCER也意味着这些减排量将来还能和各地的试点方案进行衔接。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 o m

  4、办法的不足之处暂行办法虽然从鼓励自愿碳排放交易的角度出发,着眼于让国内企业尽早熟悉碳排放交易,应对未来可能来自于国际舞台的强制减排压力,可以说为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和市场提供了重要依据,但该办法的不足之处同样明显,包括:没有明确个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相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今后的实践,不断明确和细化自愿碳减排交易制度中的盲点,从而培育起较为健康的交易市场。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

省区市分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会城市碳交易所,碳市场,碳平台)

华北【北京、天津、河北石家庄保定、山西太原、内蒙】东北【黑龙江哈尔滨、吉林长春、辽宁沈阳】 华中【湖北武汉、湖南长沙、河南郑州】
华东【上海、山东济南、江苏南京、安徽合肥、江西南昌、浙江温州、福建厦门】 华南【广东广州深圳、广西南宁、海南海口】【香港,澳门,台湾】
西北【陕西西安、甘肃兰州、宁夏银川、新疆乌鲁木齐、青海西宁】西南【重庆、四川成都、贵州贵阳、云南昆明、西藏拉萨】
关于我们|商务洽谈|广告服务|免责声明 |隐私权政策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信息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指导单位: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 各地环境能源交易所
电话:13001194286
Copyright@2014 tanpaifang.com 碳排放交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编号京ICP备16041442号-7
中国碳交易QQ群: 6群碳交易—中国碳市场  5群中国碳排放交易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