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国内碳交易所的整体状况,为了提高我国碳交易的话语权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对碳交易体系统一规划,科学布局,中国应尽快由国家环保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所管理办法》,并经国务院发布实施。该办法应该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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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碳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机构。
对于注册地在我国境内,能够遵守法律并无违法犯罪记录的的企业或联合体,都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证监会提交申请成立碳交易所,在提交申请时还需要提交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碳交易所的运营计划,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理事会和拟用高管成员简历及诚信证明,以及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等材料。对于申请在全国和国际范围内经营的碳交易所,由国家环保部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和监管。除此外开展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权经营的交易所由地方环保部或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审批和监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碳交易所或其他形式组织碳交易活动。在审批时应该明确碳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如果是会员制则按照注册资本由会员出资认缴,如果是公司制则由公司出资)。
二、确立“中国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所”的地位。
在一定规划期内,具有全国碳交易经营权并允许开展国际碳交易的碳交易所只批准一家,并冠名为“中国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对于各地方成立的碳交易所,原则上根据各地的碳市场培育情况由地方环保部或地方证券监管机构决定。无论是“国”字号还是“地方”字号的碳交易所,都必须在明确其组织形式(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的前提下,对其设会员(或股东)大会、理事会(或董事会)、管理团队的组成、职权和管理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在经营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经碳交易所批准成为的会员(须在环保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备案,因为涉及到交易后的技术核查与配额签发),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明确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确立碳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碳交易所应该明确客户交易编码制度;明确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标准和形式;明确交易中违约和承担违约责任条款;以及保证金制度、信息发布制度等。这些业务规则应该得到环保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认可和备案。碳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环保部门或证券监管机构的正式批准后才能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碳交易所的所得收益但应当优先用于保证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对于每年的经营情况应该由主管机构随即抽取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年度财务情况;如果发生有害于国家形象、不利于会员的重大事项,或国际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的,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延迟开市、暂停交易、提前闭市等必要的风险处置措施。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