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碳交易中不能缺失的金融视角

文章来源:瞭望 王毅刚2012-08-12 09:17

  没有碳金融碳排放交易的机制优势更多只是一种理论上的优势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逐步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最新的进展是有五市二省在设计排放交易试点的方案。
  
  但是,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的争论并没有结束。有研究者认为,碳市场只能作为我国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框架中的一种辅助性工具,并不能成为减排政策的基石,在处理减排问题上,不应对碳市场有过高的期望。也有研究者认可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但认为碳排放交易制度,需要一个绝对的限制(cap),并为中国经济或地方经济如何设置一个合理的绝对限制皓首穷经。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缺失了碳金融这个重要的视角。没有碳金融,碳排放交易的机制优势更多是一种理论上的优势。如果设计中的排放交易试点,不具备基本的金融化可能,那么这种试点可发挥的作用确实有限。
  
  碳交易离不开金融化
  
  碳交易即碳排放权的交易,就是赋予排放(污染)主体一个被限制的排放权利(配额),排放主体如果进行减排活动,可以出现配额盈余,且可以把结余配额出售给超出使用配额的排放单位获得收益。
  
  从碳交易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碳交易的优势在于:企业的减排活动可以产生实际的利润--减排活动,就不仅出自道德自觉和法律约束,而更加来自经济理性。污染产生的外部成本被内部化,而减排努力和成本被收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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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这种理论上的效率,并不成为排放交易制度成功的必然因素。在实践中,不成功的排放权交易比比皆是。究其原因,制度设计中,存在缺乏流动性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使激励无法有效实现:比如配额设计过紧,多数企业无法产生盈余配额,自然也无从获得激励;产生了结余的配额,却因缺乏流动性而在市场中无法实现。这样,排放交易制度的优势也就只停在纸面上。
  
  在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最成功的体系就是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而欧洲碳排放交易制度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碳的金融化。
  
  碳金融是以碳排放权为基础和核心的相关金融体系和制度安排。碳金融将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优势深化,使之成为迎接第三次能源工业革命等未来挑战、面对气候和环境问题的根本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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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发挥类似金融融通的功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广度、深度和弹性,实现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效率性前提。
  
  第二,在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碳市场的激励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排放交易机制的制度功能。
  
  第三,有人把金融的自由化称为金融深化,碳金融和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机制,就是能源领域的金融深化,它具有推动市场自发进行低碳创新活动的功能,使得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可以不依赖于政府扶植,有效避免了路径选择的错误及权力寻租的浪费。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由市场创造,验证、推广、交易等服务均由市场独立机构完成。
  
  第四,一个结构丰富的碳市场,有利于碳投资的风险分担和退出,便于投资者队伍的扩张,便于能源金融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产生,便于资本对节能减排的推动,例如碳交付担保、碳基金都需要期货市场的对冲与保值。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就经济运行的本质而言,增长的内在动力在于市场机制。但是,长期以来,在公共产品领域,市场机制是缺位的。碳交易制度是市场机制在公共产品领域(如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补充,并可以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公共产品领域,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列于标准和税收政策,甚至认为只是一种辅助工具,本质上是对市场机制的基础地位认识不足。而且,碳金融将碳排放制度深化的程度,是碳税和标准可能远远无法达到的政策效果。
  
  金融化可降低碳市场设计难度
  
  中国碳市场设计的最大难点,通常被认为是如何制定一个绝对的排放总量限制,相当多的研究者把绝对总量限制当作碳排放交易的先决条件,苦心地试图用各种参数来寻找一个最佳预测值作为中国排放总量的限制。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实际上,排放绝对量的下降或者增速的降低,是碳排放制度的结果或者制度效果,而不是它的前提。这个结果能否实现,关键在于碳价即减排激励在市场上的维持与获得。碳金融使碳价的维持逐渐远离了排放的绝对限制,或者放松了对排放总量限制的要求,出现了激励最大化和限制最大化的脱离和区分。没有金融化的排放权交易,排放权的确立和稀缺性将过度依赖于排放总量限制。而碳金融化之后,对碳价的影响因素,却不仅仅是来自排放总量限制--如: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一直存在配额发放过多的诟病,但是,由于机制具有较为充分的流动性,依然实现了足够的激励作用,有效地推动了减排。
  
  这是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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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金融化是资本虚拟化的一个过程。虚拟化的过程,通常伴随着参与者极具膨胀、产业迅速发展的特点,人们不是基于现值而是基于将来值判定产品价值。相关法律约束的坚决和稳定,气候变化和极端气候事件的恶化,完全可以让投资者产生排放限制会逐步加强的预期。
  
  其次,金融化本身具有容错和纠错的特点。正像资本市场可以容纳局部的货币超发、上市公司造假、假币流通等污点,并在市场运行中逐渐消除其错误一样,碳金融化也可以纳受排放限制略为宽松的情形。
  
  再次,碳市场进入金融化阶段,将会使得政府通过市场机制调控和影响能源市场和资源市场的能力提升。
  
  最后,交易参与者将丰富壮大,投资与投机、逐利与避险等多方面的市场活动可以使碳价在一个偏松的配额发放体系下得以有效维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排.放_交^易=网 t a n pa ifa ng .c om
  
  反之,从限制最大化来创造稀缺和需求,往往适得其反。因为过度限制,或者拒绝给新增产能发放免费配额,实际上基本压缩了企业产生超额利润的空间,或者限制了企业未来发展的空间,配额高度稀缺,市场出现惜售,反而降低了流动性,影响机制的效率。交易量稀少,即使出现极高的碳价,也难以维持,因为会导致产生广泛的抵抗行为和寻租行为,经济自身也难以承受。因此,碳交易机制的激励效率和总量限制并不是绝对正相关。
  
  当然,碳的金融化,尽管降低了排放交易机制设计的难度,但这主要是指降低了对排放总量限制与配额分配设计的难度;它对应于更高的市场形态,却又要求相应的顶层设计方案:首先,碳金融需要在思想上把碳排放交易制度当作一个根本性的制度安排,那么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短期减排目标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需要针对政策冲突进行取舍和梳理;其次是碳的金融化要求市场必须具备足够的广度和深度,那么限排区域所要求的广阔度就可能超出了省级单位协调的能力与权限;再次,碳金融化所代表的对碳资产设置的法治化和碳排放权确立,要求制度本身具有稳定的边界,也需要一个顶层的法制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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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碳金融应和碳交易制度相伴而生
  
  碳的金融化,使政府对资源能源的调控,拥有与货币市场调节工具类似的多层次市场化的调控工具,包括:类似于货币政策的政府指导的碳政策宣示和暗示;类似于利息工具的对碳价格上下限的调控;与货币供给调节相近的碳供给调节;相当于货币储备政策的碳储备政策,等等。
  
  这个变化本身的意义在于,国家可以更多地依赖市场工具来控制和影响能源市场(包括新能源市场)和资源市场。维持一个适宜的碳价,等于向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激励,而不需要过多地进行行政式干预,具体过问项目的审批和审核。
  
  另一方面,碳和其他商品的重要区别,就是以“人为设计”为特征,是基于人们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共同责任的制度安排的产物,是国家法律规则与经济原理、金融工具运用等契合的产物。一经诞生,就具备完整的标准化特点。作为天然的标准化要素,易于衍生化和金融化。进一步来看,只有碳金融化,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才可以发挥制度优势,才可以将理论上的效率,变成政策实施的效率。因此,碳金融应和碳交易制度相伴而生。国际上,2005年欧洲碳排放体系(EU ETS)试验阶段开始运行,同年4月,欧洲气候交易所即上市期货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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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研究人员,基于审慎态度,从风险防控的角度,认为碳金融应从现货经过若干年实践,再走向期货的观点,笔者并不赞同。对于碳这样的新兴要素,没有对冲工具和避险工具,现货市场的发展将是缓慢的。对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而言,碳的金融化不宜过度延后。从操作角度来看,碳市场金融化的风险是在可控范围之内的。主要原因有三:
  
  首先,在我国国内,期货交易市场的监管方法其实已经杜绝了一些风险。我国衍生品市场稳健运行和监管经验已经有近20年的历史,就风险控制水平而言,期货市场处于证监会的完整监管之下,目前对期货经纪机构的资本金要求、自营业务的限制、对客户融资的禁止,虽然可能保守,但是中国衍生品市场出现大的风险的可能性也被基本控制住了。在这样的监管环境下,即使碳是一种新兴的交易品种,但规则相近,出现风险的概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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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可以通过碳排放交易制度安排的设计减少价格波动、引导市场预期,从而控制可能出现的交易风险。以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为例,可选择的制度设计有:第一,抵消、储备等柔性机制的设计,这样可以增加碳排放制度的机制适应性、制度的稳定性;第二,通过价格上下线的设计,可以相当有效地稳定市场投资者预期,将碳价波动置于相对平稳的空间;第三,政府干预,可以大大减少参与者对市场出现较大风险的预期。
  
  最后,尽管可能未来前景光明而远大,但目前国际碳市场还处于初期阶段,全球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与其他大宗商品交易相比,也不是很大,我国碳市场的初期阶段,规模也不会过大,风险应是可控的。2011年,世界碳市场的交易总值为1700亿美元,这仅相当于2006年国内玉米市场的半年交易量(11283.31亿元人民币),而玉米期货通常只占国内农产品期货交易量的五分之一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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