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因此在中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的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这对我国减排任务较重的石油和化工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机遇。专家测算,我国在2012年以前拥有通过CDM项目减排的潜力约占全球的一半,CDM项目减排额的转让收益可达数十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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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CDM项目的实施将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国政府对此持积极的态度,并在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和国内管理规则制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外交部和财政部于2005年10月12日颁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为推动我国CDM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2006年8月底,国务院批准了四部委的联合请示,同意成立中国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支持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财政部为此专门成立了基金筹备组。2006年12月26日,科技部、中国气象局、中国科学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我国编制的第一部有关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的国家评估报告——《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2007年3月,由财政部牵头、七部委共同运作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基金)”正式运营。
此外,中国政府还在积极开发国际合作项目。据联合国在华常驻协调员、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马和励称,中国和联合国正酝酿在北京成立一家碳交易所。此举可能会使中国首都北京成为全球数十亿美元“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一个重要中心,这是除欧洲和美国之外的第一个碳排放交易中心。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