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放贸易体系运行期间,参与者对某些排放源的管理控制权可能会发生变化。如通过拆分、出售或关闭的形式对部分排放源放弃管理控制权,也可能会通过兼并、收购或新设的形式将某些排放源纳入管理控制范围内。因此,在排放贸易体系设立之初,必须针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情况予以充分的考虑,规则的设计需要体现出足够的灵活性以应对这些变化。
UKETS规定,若参与者对某一排放源的管理控制权发生变化,则需要根据该排放源的排放量大小做出相应调整。调整的依据是:看其排放量是否等于或大于调整临界值(25 tCOe或总排放量的2.5%),如果达到该调整临界值,则须立刻上报排放贸易当局,同时相应调整企业的排放清单、基准线及每年的减排目标。
当前,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已被认为是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最经济有效的方式。然而,无论是自愿性市场还是强制性市场,该体系的创设都必须建立在可操作且能被参与主体所接受的基础之上,也唯有这样,才能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最终实现减排目的。就我国而言,相关机构正在着手研究如何建立国内的温室气体交易体系及未来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问题。UKETS作为全球第一个由政府主导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体系,其交易机制的设计、登录平台的设立,盘查与核证制度的建立等诸多成功经验,都已成为EUETS的重要参考依据与整体制度的一部份。我国因缺乏历史排放数据,总量设定问题成为摆在研究者面前一道棘手的难题,而UKETS的设计思路对我国目前的研究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