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交易市场市场模式选择与制度建设
我国现已拥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目前京沪两地交易所都还仅限于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乃至二氧化碳的排放权交易还在探索中,天津交易所主要致力于开发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交易产品和能源效率交易产品。
(一)我国碳交易市场模式选择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组建应该分两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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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为发展阶段———建立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这一阶段为碳交易的初级阶段,时间为2008—2012年,这一时期我国并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义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对我国企业进行碳交易的实质、内容与程序等方面内容进行宣传与引导,国家的环境管理部门对我国的年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与分配进行论证,对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必需具备的条件,包括完善的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科学合理的分配排放权、政府对排污权市场交易维持和管理等进行充分研究。在具备碳排放权交易所需条件后,我国政府可以建立初步的碳交易市场,在此阶段以现货交易为主,现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具有这样的性质。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第二步为完善阶段———建立碳排放权期货交易市场。在这一市场体系中,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可借鉴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碳期货合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出适合中国的标准化碳期货合约。建立完善的交易和结算机制,包括碳期货交易所的布局、市场参与主体、价格形成制度、实物交割制度等项工作。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二)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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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从理论上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行为进行系统地分析、研究。必须在原有对国外排污权交易研究的基础上,加强国际间的碳排放的研究工作,加快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可行性研究,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同时加强环境科学技术的研究工作,从技术上解决排污总量确定的难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二是要完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的进行置于法律的框架下。要建立规范化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就必须有法律保障,在参考国外经验的同时,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立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奠定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基础。
三是改变官员政绩考核标准,扭转政府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将经济发展战略与环境的总量控制相结合。发挥国家环保产业导向的作用,使排污企业认识到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
四是大力培育碳交易的市场主体。建立环境中介组织或咨询公司,有专业化机构提供信息服务,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并规范企业的碳融资行为。
五是加强与碳交易有关的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政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积极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政府应该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污企业,一般的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