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温室气体减量法」与推动碳排放交易之关联性
由于我国为高度依赖出口贸易导向国家,将来如何因应「后京都时代」国际间赋予之减量责任,以及产业可能面对的冲击,政府实宜尽早协助产业执行节能减碳工作,并建立完备的相关制度规范,以便及早因应准备。本节将节录「温室气体减量法」(2007.2.4送立法院审议版)中第13条至16条有关碳排放交易制度规范,并进行法令要点(见表4)及中央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分工汇整分析(见表5),并据此对未来我国运行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建言。
目前,政府明定法规将排放交易制度,做为因应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管制有利的政策工具,并在相关制度设计朝向以总量管制的「许可制」为其发展主轴。但考虑我国现况与排放交易实施所需相关能力资源及经费成本等因素,依循国外成功经验的轨迹,建议宜在实施初期采小规模自愿性的试办型计划模式,并邀请能源与工业部门中之大型排放源企业优先参与试办计划,以累积碳排放交易相关制度设计与实际程序执行之经验。另依据各国经验的分析我国若要建立排放交易制度,须优先考虑与具备以下几个关键步骤:
(一)确定管制排放物种类及目标;
(二)确定管制对象;
(三)核发排放权或指定排放量(削减量);
(四)拟定排放交易规则;
(五)订定排放源监控及验证方式;
(六)订定监督查核、执行及违规处罚方式;
(七)决定申报模式及建立登录系统。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我国推动碳排放交易制度前仍有许多问题需解决,当然首要的是要完成盘查建置基线数据,以便能据以进行核配,但排放权的核配是采「无偿核配制」或是「有偿配售制」,各方意见尚无共识,无论实行哪种方式,皆须衡量国内企业的减量能力与对国家经济力与竞争力的影响。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