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签署以来,已经产生了如下几个规则市场和志愿市场:
规则市场:(1)京都市场(2008-12),包括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下的准许市场和项目市场;(2)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ETS)(2005-2008),欧盟范围内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目标的试验性计划,允许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项目下的碳信用额进入市场;(3)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削减计划(2003-2012),在澳大利亚,受南威尔士州管理,为电力零售商创造排放基准
志愿市场:(1)英国排放贸易计划(UK ETS),企业可以参与其中并从中获利;(2)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美国的一项自愿交易计划;(3)零售市场,基本包括所有不用于减排承诺和交易的小型减排项目。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