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基线与信用交易制不存在交易额度的分配问题,但对排放上限与交易制而言,
碳排放额度的公平分配对
碳市场的良好运行则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是确定
碳减排篮子的大小。从欧盟的碳排放交易机制考量看,保证地表温度不超过2度的温室气体的极限排放量是一个不可突破的基准,在此要求之下,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必须在2020年前达到最高峰,之后便应开始减量排放,2050年的排放量至少需溅少1990年水准的50%。欧盟所做的就是根据具体的经济和排放现状确定减排总量、减排的时间路线图。截止2012年的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执行计划是,第
一
阶段是过渡期,目标是自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l2月31日,为期三年,主要是相关各方通过干中学积累经验,检讨制度的得失并加以改正,逐步达成欧盟对京都议定书的承诺。第二阶段是目标对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期五年,按与京都议定书减量安排对应。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其次,是允许的碳排放量在各国的分配以及在各行业和企业中的分解。艰难的谈判与博弈虽不可避免,但基本原则依旧是共同但有差异的分摊原则,尊重较贫穷国家的经济发展的权利。
欧盟的做法是按照以每人国内生产毛额计会员国的相对富裕程度制订各国2020年的排放标准,最富裕的会员国丹麦、爱尔兰、卢森堡,将按20%目标减量排放,最贫穷的会员国保加利亚则可增量排放20%,其它会员国则按富裕程度决定其减量或增量排放的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