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5月,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谈判桌上,15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是
碳交易市场机制的母法。
1997年12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在日本京都通过。该议定书提出解决温室气体减排的新方法,即把二氧化
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同时制定相应的市场交易机制,允许国家之间进行碳交易。
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2008年~2012年,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要做到使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2%,而缔约国中的发展中国家不承担限制其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
然而,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实现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高且难度大。与之相比,发展中国家能源利用效率低,减排温室气体的成本低。这些,导致在不同国家减排等量的温室气体所用成本不同,这就形成了
价格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价格差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可能,最终促使碳交易市场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