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都议定书》制定了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3个碳减排机制。
JI机制: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合作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同时在转让方的数量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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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机制:发达缔约国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缔约国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实现“经核证的减排量”。它是一种“双赢”的机制: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发达国家可以大幅降低实现减排所需的费用。
ET机制: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而剩余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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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实现“境外减排”,即不在本国境内完成减排任务。它们一是使减排值量化,二是允许买卖和交易减排指标,三是引导企业通过交易降低减排的成本。其中,CDM机制是唯一包括发达国家(买方)和发展中国家(卖方)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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