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和园林局联合印发《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认购林业
碳汇的意见(试行)》,标志着湖北省首个市级“林业
碳汇+生态司法”协同机制在宜昌正式建立。
生态有价,损害担责。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机制,2024年4月宜昌市启动“林业碳汇+生态司法”
试点工作,选择秭归县、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试点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林业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截至目前,已在6起涉林案件中得到应用,违法行为人累计自愿认购6单林业碳票共3378.1吨,认购金额30.79万元,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不仅有效解决了生态修复难执行、涉林案件难结案的问题,也有效盘活了森林生态资源,打通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有效路径,实现了保护与发展的双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人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重责任。违法行为人不仅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树木,还要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意见》明确了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适用范围、总体原则、基本条件、操作程序、认购产品、裁处考量、人才建设等内容,将自愿认购林业碳汇同时引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替代性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理顺了各部门在林业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与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中职责分工和衔接要点,成为湖北省加强林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生动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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