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30日,普洱市澜沧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一案。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购
碳汇,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现已履行完毕。这是云南首例人民法院引导行为人通过自愿认购“
碳汇”方式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刑事案件。
2021年2月,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谦六乡某林地中砍伐林木,用于建盖厨房及种植茯苓。经鉴定其砍伐思茅松树种立木蓄积23.86立方米。
澜沧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释法说理引导被告人认识到其行为对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危害,自愿认购“碳汇”。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碳汇监测研究中心对被告人谢某某砍伐林木的碳汇损失量进行了测算,为30.82吨二氧化碳当量。随后,被告人谢某某与云南某碳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认购30.82吨的自愿减排量,以弥补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有效修复生态环境。
法院由此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和自愿认购“碳汇”等法定、酌情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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