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益诉讼起诉人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林某某、高某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以“海洋
碳汇+替代性修复”的创新方式成功调解结案。
2019年9月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闽宁德货0887”船舶,到福安市湾坞镇、下白石镇“半屿”“北斗都”“本斗坑”等海域非法采挖海砂17次,累计11295.33立方米,并用以销售谋利。2021年1月1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对林某某、高某某判处刑罚。经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
专家评估,林某某、高某某非法盗采海砂致海洋生态资源环境损害整体影响价值高达68万余元。公益诉讼起诉人宁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某某、高某某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68万余元。两被告在庭审中均对相关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完备的证据,2名被告人对违法事实没有异议,在此种情况下,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是最为简单快捷的结案方式。但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进一步了解到,两名被告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金钱赔偿能力有限,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行为表示深深悔过,但也表示无力承担60余万元的赔偿款。此时,如何有效解决“执行难”,真正实现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显得尤为关键。
“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履行方案被承办法官提上案头,一方面由被告分期购买海洋碳汇,将赔偿款的一部分真正及时应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助力碳达峰、
碳中和;另一方面通过被告提供海洋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剩余赔偿款项,达到“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环境治理原则和环保法治宗旨。
这一方案迅速得到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人的积极回应。经过几番沟通、协调、研判、论证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人分三年期委托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购买18万元海洋碳汇,剩余款项通过劳务代偿承担福安市湾坞镇(青拓集团至两高沿线一带)海域海洋环境治理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海洋垃圾打捞、海岸维护、海洋环境保护宣传等。
该调解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厦门海事法院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
“本案调解创新采用‘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式,既体现了司法的温度,也真正实现了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使违法者由海洋环境的破坏者转换为守护者,意义重大,影响广泛。”承办法官表示。
党的二十大为生态环境保护擘划了新的蓝图,保护海洋生态是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保证。厦门海事法院在涉海生态案件审理中始终坚持生态修复理念,积极探索推行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和修复模式,在“一案一修复”中凸显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司法作用,把司法审判转化为护航蓝天碧水的强大动力,更好地呼应“海上福建”建设,绘就水清滩净、岸绿湾美、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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