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生态碳汇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柴麒敏 田丹宇 解2022-07-25 10:37

中国生态碳汇法律制度建设进展

 
  在森林碳汇方面。我国森林碳汇制度标准体系发展迅速,2006年以来,国家层面针对林业碳汇发布诸多政策文件,加强森林碳汇计量标准、监测方法、项目方法学、减排量核证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地方层面围绕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价值化实现机制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探索;森林资源固碳增汇的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将林业碳汇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救济方案在司法层面得到认可。但森林碳汇立法仍然空白,相关制度规则散见于层级较低的行政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在草原碳汇方面。我国草原碳汇还处于前期技术方法研究、碳汇储量调查阶段,在立法层面处于空白,国家及地方层面关于草原碳汇的政策规定相对较少,多散见于应对气候变化、林草规划等政策文件中,不成体系,可操作性不强,专门针对草原碳汇的政策文件或技术方法极少。国家层面虽然针对草原碳汇发布了《可持续草地管理温室气体减排计量与监测方法学》(AR-CM-004-V01),但受诸多因素影响,目前此方法学尚未得到实践应用。
 
  在湿地碳汇方面。2021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首次将“碳汇”纳入了国家法律,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因地制宜采取水体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动物保护等措施,增强湿地生态功能和碳汇功能”,为湿地碳汇保护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立法角度来看,湿地碳汇保护走在了其他类型生态系统前列。但目前关于湿地的法规政策主要聚焦湿地保护和修复,关于湿地碳汇能力的巩固增强、湿地碳汇价值实现机制的具体法规、政策、标准几乎空白。
 
  在冻土碳汇方面。关于冻土碳源汇特征存在较大争议,我国目前对冻土碳汇的关注仍主要聚焦于监测、调查评估和科学研究。有关冻土固碳能力保护及冻土碳汇能力开发的相关规则,在国家立法层面处于空白,在冻土资源较为集中的省区也缺少相关政策规制。
 
  在海洋碳汇方面。近年来海洋碳汇逐步引起重视,相关的政策文件逐步增多。但总体来看,海洋碳汇在立法层面仍为空白,国家层面有关政策文件中对于海洋碳汇的要求主要是引导性、方向性的;地方方面,福建、海南、山东等海洋大省以及厦门、深圳、威海及湛江等沿海城市在蓝色碳汇方面开展先行探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尚未形成成熟的制度体系。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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