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中,通过依法引导被告人出资认购海洋
碳汇600吨用于抵消连江县海洋渔业执法船艇海上执法巡逻产生的全部温室气体,以海洋
碳汇司法助力实现海上“零碳执法”,拓展海洋碳汇司法应用的新领域。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某某系“鑫光1号”船船主、经营者。2019年5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孔某某驾驶其经营的船只,为同案人朱某某(已判决)从福建西犬岛附近海域接驳并运输盗采的海砂至江苏江阴,收取每吨海砂15元的运费。经审计查明,孔某某运输非法盗采海砂8船次共计106800吨,价值9914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明知他人非法盗采海砂,仍与他人事前通谋,过驳运输海砂谋利,涉案海砂价值达人民币9914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件审理中,连江法院向被告人详细说明其犯罪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严重后果,动员其主动承担海洋生态修复的责任。被告人孔某某表示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补偿海砂作为海洋环境,调节服务功能损失的生态保护义务。后经法院引导,被告人委托其家属缴纳生态修复金10万元,同时另行出资9000元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连江县海洋碳汇600吨,将购买的
碳排放指标用于抵消连江县海洋渔业两艘执法船艇海上执法巡逻产生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实现“
碳中和”。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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