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各方林业碳汇权益
我国林业碳汇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的综合效益日益凸显,但仍应看到,我国在经济高速运转的同时,亦成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对此应从战略上做出前瞻性制度安排,破解制约林业碳汇发展的关键性问题,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首先,立法对林业碳汇产权的界定不明晰。林业碳汇与其依附的林地、林木具有物理上的不可分割性,使得林业碳汇的权属与所依附的林地、林木的权属无法完全割裂开来单独进行界定。也就是说,林地产权、林木产权和林业碳汇等生态产权等组成的林业产权是不可分割的,但同时又由不同的部门法予以规范。据此,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木所产生的碳汇产权应该归集体所有,林农无法取得林业碳汇权。
其次,林业碳汇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立法到地方政策没有明确林业碳汇供给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导致利益分配缺乏依据,不能有效保障林业碳汇的生态供给。政府、企业、公民应该在林业碳汇供给中扮演什么角色,以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范围等,都未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出来。例如物权法仅仅规定了森林、林业土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没有明确界定林业碳汇等生态权利及其法律属性;森林法没有从制度层面对林业碳汇予以支持和保障。
再次,林业碳汇交易的相关立法尚待完善。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体系没有将林业碳汇纳入强制减排范畴,属于自愿减排,加之碳交易的立法层级不高,导致林业碳汇交易
价格偏低,挫伤了市场供给林业碳汇的积极性。此外,由于林业碳汇交易是一个新兴市场,全国林业碳汇交易的金融市场也亟待法律的回应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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