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增加
碳汇为重要经营目标的竹林经营管理活动,其适用条件包括:
(1)实施项目活动的土地为符合国家规定的竹林,即郁闭度≥0.20、连续分布面积≥0.0667 ha、成竹竹秆高度不低于 2 m、竹秆胸径不小于 2 cm 的竹林。当竹林中出现散生乔木时,乔木郁闭度不得达到国家乔木林地标准,即乔木郁闭度必须小于 0.2。
(2)项目区不属于湿地和有机土壤。
(3)项目活动,不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4)项目采伐收获竹材时,只收集竹秆、竹枝,而不移除枯落物;项目活动不清除竹林内原有的散生林木。
(5)项目活动对土壤的扰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符合竹林科学经营和水土保持要求,松土锄草时,沿等高线方向带状进行,对项目林地的土壤管理不采用深翻垦复方式。
(ii)采取带状沟施和点状篼施方式施肥,施肥后必须覆土盖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