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在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
平台公布的有关
碳汇造林的
方法学对项目土地的合格性有明确的要求:
(a) 提供透明的信息证明,在项目开始时项目边界内每个地块的土地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自2005 年2 月16 日起,项目活动所涉及的每个地块上的植被状况达不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标准,即植被状况不能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1)连续面积≥0.0667 公顷(ha);(2)郁闭度≥0.20;(3)成林后树高≥2 米(m);
如果地块上有天然或人工幼树,其继续生长不会达到我国政府规定的森林的阈值标准。
(b) 为证明上述(a),项目业主或参与方须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用于证明项目的每个地块的土地合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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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地面验证的高分辨率的地理空间数据(如卫星影像、航片);
森林分布图、林相图或其他林业调查规划空间数据;
土地权属证或其他可用于证明的书面文件。
如果没有上述(b)的资料,项目业主或其他项目参与方须呈交通过参与式乡村评估(PRA)方法获得的书面证据。
跨区域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纳入门槛怎么设置,会一刀切吗?
答:由于跨区域碳市场覆盖地区和行业企业相对较多,加之各地区和行业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结构、产业结构、排放情况、减排成本存在明显差别,因此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不能“一刀切”,应在保证完成跨区域碳市场减排目标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发展需求,设定合理的纳入门槛。例如,第三产业为主且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纳入门槛可以较低,而第二产业为主且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同一行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低,反之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纳入门槛可以较高;高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低,而低耗能企业纳入门槛可以相对较高。总之跨区域碳市场纳入门槛既要因地制宜,考虑地方和行业的差异性,考虑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获得性,又要使其与碳市场覆盖范围、排放总量和分配方法等要素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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