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将6月1日起实施

文章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2014-05-08 14:47

近日,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完善清洁发展机制(CDM)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推进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重点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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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规定,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执行。在开展活动时,项目实施单位应就土地合格性、权属、项目组织实施等问题与林业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为项目实施单位在本辖区内开展相关活动提供业务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同时掌握本辖区内开展的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活动情况,及时上报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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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碳汇自愿交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开展,国内外机构、企业、团体、个人均可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采取备案管理,申请备案的项目应在2005年2月16日后开工建设。鼓励各地组织开发林业碳汇项目方法学方法学的开发主体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备案前,应先征求国家林业局意见。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产生的碳汇量,须采用经备案的方法学进行测算。项目有关审定与核证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开展。项目产生的碳汇量经备案后,在国家登记簿中登记,并在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交易机构交易,已用于抵消碳排放的碳汇量,在国家登记簿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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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确定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七省市为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地区。七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设计及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等研究制定。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下的林业碳汇交易模式。要积极研究林业碳汇交易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关系,一方面支持和鼓励林业碳汇自愿交易项目作为抵消项目,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另一方面加强森林管理,控制森林温室气体排放,对此研究探索推进排放配额管理,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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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林业碳汇交易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相关政策、资金、人员等方面统筹考虑。积极参与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立法进程,扎实开展林业碳汇交易的成本分析研究,加强碳市场碳交易相关政策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严防利用林业碳汇交易炒作。此外,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碳市场的做法和经验,不断丰富完善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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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自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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