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制交易的具体制度上看,碳汇交易制度将与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制度相衔接。国际法需为越出国境的碳汇交易提供统一的数据计算标准、信息交流制度、支付制度、国际监督制度等等。
三、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生态系统具有有一定的自净能力,只要排放的数量在其自净能力所及之内,良好的环境是可以持久的。问题在于工业发展之后,过快增加的排放量已大大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于是污染不可避免地降临。人类已经进行了减排、造林、滤污等各种努力,试图使生态逐渐恢复到之前其自得的状态。具体到碳汇交易制度,就是依据自然规律、通过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来实现环保的目的。
四、理论上的模糊之处
首先,关于法律允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属性仍存在争议。有学者提出了环境使用权的概念,并强调环境容量的物权属性,认为环境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环境利用人可以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但也有人对这个“权”字的使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取得了“排放权”是否就意味着有权排放、污染合法?有学者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所有权人的界定十分困难,“环境使用权人或者说用益物权人的权利来源必然存在问题,即谁有权给予污染者排污的权利” 探究这一问题的意义在于,科斯理论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的,若“排放许可”的权属性质无法得到确定、产权无法界定,那么很可能会导致操作过程中出现问题。只有建立了产权,才能避免由于环境资源的公共性而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现象。如果这项交易制度的交易对象的法律地位无法明确,那么对于这项制度的保护也将遇到困难。目前看来,尽管将法律允许企业排放一定量的二氧化碳视为一种用益物权仍然有值得商榷之处,但为了便于操作,“用益物权说”无疑是较优的选择。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第二,科斯定理的关键部分与碳汇交易的实践并不完全吻合。科斯定理中的模式是建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的,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而非现实的状态。事实上,在当今经济交往过程中几乎不可能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因此,碳汇交易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目的仍是个疑问。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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