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我国应对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的立场

文章来源:易碳家期刊碳交易网2014-02-22 12:53

我国是全球碳排放量位居第二的国家,在“后京都时代”面临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的巨大压力,我们必须积极参与包括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在内的气候变化谈判,以保证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规则有利于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一、长期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由气候变化谈判产生,并扩展成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林业碳汇在气候变化谈判框架下,必然要坚持这一原则。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谈判时一要明确全球减排是世界各国共同的责任,二要坚持分清“区别的责任”,积极主张发达国家履行承诺,通过造林再造林CDM项目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提供充足的资金,向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提供资金支持,以及在后续的缔约方大会上以该原则为指导,制定公平详细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维护我国及发展中国家的政治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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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争取林业碳汇项目规则谈判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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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中国广西珠江流域再造林项目”成为了全球第一个获得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京都规则”的林业碳汇项目。我国目前林业碳汇的发展势头良好,尽管只占到全世界CDM林业碳汇项目7个中的两个,但许多国家都在积极向我国学习造林再造林CDM项目的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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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保持全球市场的领跑者地位,以获得更多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我们要积极争取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谈判中的话语权,有了话语权才能够保障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有序发展,才能主导林业碳汇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包括提高林业碳汇在各类CDM项目中的所占比重,主导碳汇项目CERs价格、明确碳汇项目的额外性和非持久性确定规则、积极促成更多符合条件的项目审批、以及主导林业碳汇在“后京都时代”的发展方向等。因此争取谈判的话语权和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之间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我们要使之形成“积极实施——主导谈判——更好地实施”的良性循环模式。 内-容-来-自;中_国_碳_0排放¥交-易=网 t an pa i fa ng . c om

三、不支持REDD+纳入CDM谈判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减少发展中国家毁林排放等行动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REDD+)是在《公约》框架下进行的谈判议题,有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基于自身利益希望将其纳入《议定书》下CDM进行谈判,其中发达国家希望对REDD设立“三可”(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标准,巴西、印尼由于有大面积的热带雨林在其国土境内极力支持这一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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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REDD+纳入CDM进行谈判,总体来说对我国是不利的。首先我国没有像热带雨林国家那样的毁林情况,我国砍伐森林的目的主要是交通建设等,并且有法律手段约束毁林、积极造林,毁林和森林退化的情况在我国将会越来越少。其次,REDD+纳入CDM将会改变全球CDM项目的分布,拥有大量雨林的国家将大大占据国际CDM市场份额,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将向那些国家倾斜,而我国和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迫切需要发达国家资金和技术来进行技术升级和能源改造的现状将受到影响。因此,我国应避免将REDD+纳入CDM谈判,而应加强森林的管理活动以增强森林碳汇功能,减少碳源排放,坚持通过REDD+获得发展中国家需要的资金和无偿获得技术,积极实施此类林业碳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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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坚持碳汇项目额外性的外延,加强碳汇非持久性研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我国作为CDM项目数量、CERs所占全球份额、林业碳汇CDM项目数量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从作为CDM碳汇项目卖方的立场出发,为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质的技术和资金,应主张不随意将《议定书》中额外性的外延扩大,至于发达国家提出的很多新说法:碳汇技术、资金和投资及环境的额外性,都要仔细斟酌把握实质,保证我国林业碳汇项目的良性发展。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碳汇非持久性与最终CERs的数量和价格密切相关,我国应主动进行非持久性的科学研究,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把握国际谈判对这一问题的主流观点和发展趋势,尽早找到有效地解决措施,降低碳汇交易风险,稳定国际碳汇交易市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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