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有限的林业项目投入仅仅只能作为林业基础建设和公益林业事业的补充;林业贷款项目, 又由于风险约束机制不健全, 不敢贷给私有者, 林农和个体很难得到;而以林业权益担保为核心的各类金融贷款,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还不愿接受,。具体来说我国林业投融资存在以下问题:
2.1政府对林业建设投资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林业投资来源主要是财政,财政对林业的支持资金容易随不同时期经济政策的影响而发生波动。因此我国在林业建设中投资资金严重不足, 且来源不稳定。
林改后财政投资项目主要是生态林建设,而我国设立的投资标准太低与林业的实际不相符,难以调动公益林建设主体和造林主体的积极性。如公益林的补助标准就太低,致使许多农户不愿将自己的林地、林木列入公益林进行建设和管护。
2.2林农投资渠道不畅通。
随着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数以万计的“小林场主”应运而生,争取金融机构贷款成为其解决投入不足、发展规模受限的主渠道。但由于林业周期长,见效慢,经营风险比较大,企业和个人的资信不高,担保实力弱,融资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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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一些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发展到一定规模,但主要对象仍是林业企业、经营大户,作为林业生产主体的广大林农还未能享受到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
2.3金融信贷产品仍不能满足林业生产的需要。主要表现在:①贷款期限偏短。大部分林业贷款都只有1—3年.贷款期限短与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矛盾仍较突出。②贷款利率偏高。融资成本高已成为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广泛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③抵押物范围偏窄。目前,各金融机构允许用于抵押的主要是用材林中的近成、过熟林、中龄林,利用幼龄林、荒山荒地、经济林和绿化大苗等作为抵押物的较少。
2.4与林业资源资产抵押相关的配套政策及服务机制的建立滞后
没有建立有资质的林业评估机构, 商业银行对林业评估机构的信用认可度低,林权转让市场不完善,影响了森林资产的抵押与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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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业保险业务空缺。
林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和政策因素影响大, 不确定因素多, 风险大, 如人工造林管理中常见的病虫害、火灾、人为盗伐等因素,给林业投资造成很大的隐患。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仅开办个别火灾保险业务, 且投保面极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