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多元化的林业投资机制是实现林业加快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经之路和最佳选择。
3.1 拓展国家林业投资的资金来源
(1)建立林地承包经营发展基金。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的原则,提取一部分林改收取的林木资产流转费和林地承包经营费,设立专项发展基金,以无息借款的形式,重点支持林改后职工后续经营,解决职工造林、抚育、低改和发展林下经济资金不足的问题。
(2)通过
碳汇交易吸引国外资金。《京都议定书》生效后,森林固碳项目和
碳信用贸易迅速增加。
碳汇市场到2007年的价值将达800亿欧元左右。碳汇林业为我国造林绿化带来新机遇,通过在发展中国家实施清洁发展机制(
CDM)下的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获取
碳信用,以履行《京都议定书》承诺的减排义务,已受到发达国家的关注。我们要积极开展
CDM碳汇林业项目,引入国际资金、技术,促进造林绿化工作,推进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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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加大政府林业投资的力度,要重新修订造林的投资标准。并使不同的林业经营主体公平享受政府对林业发展的扶持。对不同的林业经营主体只要有积极性建设生态公益林的, 都必须一视同仁, 公平竞争。
3.3完善金融体系,鼓励林农投资林业
(1)鼓励金融机构向林业投资者开放信贷业务,适当放宽贷款条件,调动金融部门扶持林业生产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林业在贷款政策上应与公有制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适当放宽贷款担保和抵押条件,允许非公有制林业业主以林地使用权或活立木资产做贷款抵押,适当延长还款年限。
(2)对投资林业实行以奖代补和贴息政策。对符合公益林建设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林业主管部门作为重点申报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并予以优先安排。开发山场属残次林或疏林地改造的,现有林木采伐实行优先审批。在非林地中营造工业原料林和速生丰产林的,可申请专项采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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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的模式。以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直接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把有关资料送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
(4)完善森林评估体系和林业服务中心,为林业经营者、各金融机构及担保机构提供确权、评估、登记、流通转让、采伐、监管等服务。
3.4 建设林权流通市场
对林地的使用权实行有偿流转。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有利于林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的前提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对林地的使用权采取租赁、招标、转让、联营、合股、承包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
3.5减轻林业税费。
切实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原木的农业特产税和对林农及其它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利用荒山、荒地开展多种经营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在主产品受益前,免征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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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建立支持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的风险补偿机制, 探索森林保险
试点。
根据生态公益林、国有林、私林场和林农的特点进行分别设计、分类指导, 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保险条款。一要通过各级政府或林业部门划拨一块专项资金用于林权担保贷款贴息或保险补贴, 以降低林业筹资成本负担, 提高林业融资与参保积极性, 从政策上引导和推动林权担保贷款业务发展。二要通过政府制定优惠政策,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扩大开办有关现代林业产业的相关保险险种。三要积极向上争取设立政策性保险机构, 以分散银行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