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开展核查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具备与核查任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及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其有能力承担核查任务;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未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重庆”等国家及本市信用记录类失信记录名单;
(三)在温室气体核查领域内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承担过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核查、本市及其他
碳交易试点省市的
碳排放核查工作,或者具有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和管理、碳排放核算等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业绩和经验,且在上述业务中未出现相关工作考评不合格记录;
(四)符合本细则第八条中行业禁止规定及纪律要求,确保本机构及其核查人员与开展的核查活动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版权声明】本网为公益类网站,本网站刊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和作者,仅供访问者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之用,如有侵权请权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将立即做删除处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