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的政策解读

文章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碳交易网2025-04-22 09:32

一、有关背景
 
碳排放核查是保障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的关键环节。为加强对碳排放核查机构及核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碳排放核查数据质量,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市、区(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职责。
 
二是明确了核查机构、核查人员条件。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应分别具备五项基本条件,要求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具备开展碳排放核查活动相匹配的能力且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记录等。
 
三是明确了核查工作要求。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碳排放核查管理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及时地开展碳排放核查工作,落实规范的质量保证措施、严格的公正性管理制度,保证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工作及时保质保量完成。
 
    四是明确了核查公正性和纪律要求。共提出六项核查公正性和纪律要求,明确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同时从事年度碳排放报告编制业务和碳排放核查活动、不得参与碳资产管理碳交易活动、不得为被核查对象提供影响公正性的咨询服务、不得接受被核查对象任何形式的赠送及服务等相关规定。
 
五是明确了核查机构考评制度和违规处置制度。建立核查机构考评制度并公开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核查工作招标的重要评分项。核查机构及其核查人员应当接受和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被核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碳排放信息、存在出具虚假或不实核查报告、利用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其他违法活动的核查机构,不允许参与我市后续五个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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