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3年10月至11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
(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
(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
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
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
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
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
(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00家机构(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1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5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5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5家、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领域5家、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领域5家,其他领域抽查35家。海关部门依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配合,以维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公平交易。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
(一)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
(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省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
(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四)提升区域协同监管能力
探索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鼓励京津冀、长三角、中部、西南、西北等已建立省际协同协作机制的地区探索有效合作方式,实现监管信息互通、监管人员互派、违法线索互联、处罚结果互认,促进不同地区实现协调统一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本地区发证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五)加快推进智慧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市场监管总局信息化
平台统筹建设契机和各地信息化
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全系统智慧监管总体效能。
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
市场监管总局制订了《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附件1)、《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附件2),各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7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通过http://116.204.125.192/上报自查情况和承诺书。
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海关和药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
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
(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0月27日前报送本地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11月24日前报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附件3)、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上述材料均通过总局公文交换系统报送。
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左天明 010-82262722
附件:1.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3年10月13日
附件1
2023年度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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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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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a np ai fan g.com
(选择) |
问题描述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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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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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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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1)具有竞争关系机构不得达成垄断协议。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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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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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om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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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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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com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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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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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_碳0排0放^交-易=网 ta n pa i fa ng . co m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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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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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 ng.com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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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排 放_交-易^网^t an pa i fang . c om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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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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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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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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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夲呅內傛莱源亍:ф啯碳*排*放^鲛*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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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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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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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 本文`内-容-来-自;中_国_碳_交^易=网 tan pa i fa ng . c om
诚信守法承诺书
为强化检验检测行业自律,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严格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共同营造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现本机构及人员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
二、严格规范从业行为,保证真实、客观、准确、完整地出具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三、严守行业底线,恪守职业道德,不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积极打假维权,坚决抵制
买卖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报告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推动市场监管社会共治。
六、加强资质管理,保证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证书或者标志;不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标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tan pai fang . com
七、加强能力建设,保证基本能力和技术能力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八、加强人员管理,保证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会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授权签字人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九、自愿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及时、如实、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并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法人单位(盖章):
机构法人(签字):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网-tan pai fang . com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部门名称) |
全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批办、申投诉、信访、“双随机、一公开”等)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 |
现场检查机构数(家)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抽取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起) |
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万元) |
现场抽查机构数(家次) |
抽取比例(%) |
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 |
查办违法违规行为数量(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家) |
撤销/注销(家) |
罚没款(万元) |
自然资源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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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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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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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质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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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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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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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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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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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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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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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属于自行确定的重点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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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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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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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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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家数=责令改正/整改家数+撤销/注销家数;
本@文$内.容.来.自: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t a np ai fan g.c om
2.抽取比例(%)=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机构数÷某领域机构总数×100;
3.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某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抽查机构数÷某领域年度抽查机构总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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