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核查结果,将2020或2021年年度
碳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并拥有符合纳入配额管理标准的机组(见附件3)的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2022年度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名录及其调整情况,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书面向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报告,抄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组织新列入名录的重点排放单位,于2022年9月30日前分别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报送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
交易系统开户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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