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规定,核查工作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且不能开展以下几方面活动:
1.向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碳排放配额计算、咨询或管理服务;
2.接受任何对核查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资助、合同或其他形式的服务或产品;
3.参与
碳资产管理、
碳交易的活动,或与从事碳咨询和交易的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4.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资产和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等;
5.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有关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监测、测量、报告和校准的咨询服务;
6.与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共享管理人员,或者在 3 年之内曾在彼此机构内相互受聘过管理人员;
7.使用具有利益冲突的核查人员,如 3 年之内与被核查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或为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供过温室气体排放或碳交易的咨询服务等;
8.宣称或暗示如果使用指定的咨询或培训服务,对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的核查将更为简单、容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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