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为《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
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0年修订)》和《广东省企业
碳排放核查规范(2020年修订)》(附件1、2)。
(二)碳排放管理和交易报告企业、控排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3)应于2020年5月29日前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网址:http://gdr.gdets.gd.gov.cn/)中填报并上传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表格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栏)。
(三)我厅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等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部分控排企业要组织复查、抽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控排企业应于7月5日前在报告系统中上传经核查的碳排放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pdf格式,加盖公章)。核查机构应于7月10日前在报告系统中填报并上传核查报告(pdf格式,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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