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排放单位监测计划只修改一点点,是否也须写份监测计划的核查报告吗?此核查报告建议可与
碳排放核查报告合并编写,在保证核查充分性前提下,减少文字工作量。
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附件4“排放监测计划审核和排放报告核查参考指南”,对于监测计划的修订是否需要审核,不取决于改动的大小,而取决于修改的性质,若属于以下情况应对相关修改部分进行审核,并单独编写审核报告:
1. 排放设施发生变化或使用监测计划中未包括的新燃料或物料而产生的新排放;
2. 采用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使数据的准确度提高;
3. 发现之前采用的监测方法所产生的数据不正确;
4. 发现更改监测计划可提高报告数据的准确度;
5. 发现监测计划不符合核算和报告指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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