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要求,对于企业法人边界的燃煤的低位发热值,应采用实测值,如果企业没有实测值,采取那个值?
专家组:根据《关于做好2019年度
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及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报送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19〕943号),如2019年如果没有实测值,可采用补充数据表给出的缺省值。从2020年起,对于燃煤低位发热值缺省值将采用惩罚性缺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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