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碳排放报告核查。重点
碳排放单位应通过“填报系统”自行委托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核查报告。
2.核查方法。第三方核查机构应当按照《
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
北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报告编写指南》开展核查。
3.质量管理。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局将组织
专家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第四方机构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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