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57号文要求,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
问题:
1、钢铁企业普遍有自备电厂,采用三气和余热锅炉发电,是否要按照57号文要求按照发电行业单独报告补充数据。
2、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属于57号文覆盖的行业,但是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1万tce,比如就1个很小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这种是否算自备电厂,有无单独核算报告补充数据的必要。
3、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不属于57号文覆盖的行业,但自备电厂能耗未超过1万tce,是否需要报告。
对于57号文附件1里提到的8大行业的18个子行业内的企业的自备电厂不需要单独报告。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下自备电厂需要报送:
− 八大行业之外的企业的自备电厂需要报送;
− 属于八个行业内但在18个子行业之外的企业的自备电厂也需要报送。
1. 对于钢铁企业,自备电厂的排放情况包含在附件3“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
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的钢铁生产企业模板中,具体在4.6 自备发电、供热部分填报。
2. 57号文覆盖的行业子类,自备电厂不需要单独报告;
3. 57号文未覆盖的行业大类和子类,企业整体能耗超过1万tCe,自备电厂未超过1万tCe的不需要报告;自备电厂超过1万tCe的按发电行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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