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请你单位指导新纳入的化工企业、钢铁企业和自备电厂所属企业,按照企业所属行业对应的核算指南,分年度核算并报告2013至2015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问题如下:
1、我们参看了各行业指南,各指南对于核算边界是否能包括自备电厂的表述比较模糊,根据某些指南,可以将自备电厂理解为一个化石燃料燃烧设施,那么可以按照本指南的化石燃料燃烧核算方法计算;但根据其他一些指南,也可以将自备电厂理解为其他行业产品生产,则应按照发电指南来计算。应如何理解?
2、如果将自备电厂理解为一个化石燃料燃烧设施,不按照发电行业计算,则自备电厂的脱硫过程排放无法核算(出钢铁等本身可以涵盖过程排放的行业外)。
3、有些大型企业的自备电厂规模较大,与独立电厂基本无异,如大型钢厂的自备电厂,那么如果仍按照钢铁指南来核算自备电厂的排放,是否合适?(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都不需要实测,与参照发电指南的核算结果差异还是较大的)
4、根据《通知》,自备电厂参照电力行业进行配额核定,但参照所属企业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电力行业核定时,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都是需要实测的,但参照所属企业行业指南核算时这两个值都可以采用缺省值,测算的结果差异还是较为明显的,这样是否合适?
1. 所有的自备电厂都应当按照电力行业的核算指南进行核算和报告.当存在数据缺失时,可以按照MRV问答
平台上的相关解释处理;2.纳入全国ETS子类行业的自备电厂,只按照电力行业核算指南填写附表1/2/3,不需要填写补充数据报表 3.纳入全国ETS子类之外的其他行业的自备电厂,除了按照电力行业核算指南填写附表 1/2/3之外,还应当单独填写补充报表.填写时应分别按照电力行业指南和自备电厂补充报表的要求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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