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焦化企业一般具有焦炉煤气进行发电。在核算整个企业CO2排放时,一种做法是:将整个企业作为边界,焦炉煤气发电设施作为一个固定设施排放源进行计算;另外一种做法是:将整个企业分为两部分,一个焦化生产,一个发电过程。焦化生产按独立焦化指南,发电过程按发电企业指南进行核算,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发电企业的外供电不扣减,但对于焦化过程来说,煤气发电设施所供的电属于外购电,应该加入,这样外供电的隐含排放是否属于重复计算?还有这部分电的排放因子是按国家电网推荐值选取,还是按企业焦炉煤气发电的实际值选取?还有,独立焦化指南和发电企业指南中的焦炉煤气单位热值含碳量有差别,如果分开计算时,是否依据相应行业进行选取?
1.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贵发报送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拟纳入企业名单的通知》,2013-2015年任意一年发电装机之和达到6000kw以上的自备电厂,需要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并按照发电行业核算指南进行核算。2.焦化装置使用的电力,如果全部来自自备电厂且自备电厂发电不上网,则焦化装置不用计算隐含的电力排放,如果焦化装置外购电网的电,则需要计算隐含的电力排放,排放因子按国家电网推荐值选取。
3.焦炉煤气单位热值含碳量分别按照两个指南进行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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