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家油气生产企业A,其部分石油产品由另一家服务企业B提供的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该设施的能耗是按照“租赁进来”纳入油气企业A的
碳排放边界,还是按照“外委出去”纳入服务企业B的
碳排放边界,判断依据是什么? 再例如某家钢铁企业C租赁了某家运输公司D的汽车,汽车的产权属于运输公司D且由运输公司D的员工驾驶,但是汽车消耗的汽油由钢铁企业C购买并提供给运输公司D使用,那么汽车消耗的汽油所对应的碳排放量应该计算在哪个公司的核算边界内?
判断租赁或外委的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哪个企业报告范围的依据是运营控制权,企业应核算和报告在运营上受其控制的所有生产设施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特殊情况下,因合同签订等原因造成运营控制方与能源支付、统计方不一致的情况,还需考虑能源的支付和统计,即:
1)如果企业A具有某项生产活动设备的运营控制权,且该生产活动使用的能源由企业A支付并计入其统计系统,则该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企业A的报告范围。
2)如果企业A具有某项生产活动设备的运营控制权,但该生产活动使用的能源由另一企业B支付并计入企业B的统计系统,则该生产活动的排放纳入企业B的报告范围。
例一中,需判断该石油产品处理设施的运营控制权属于哪家企业。
例二中,如果汽车消耗的能源由钢铁企业支付并计入钢铁企业的统计体系,则对应的排放纳入该企业的报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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