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的产品除了电力、热力外,还抽取一部分蒸汽制冷或者生产压缩空气外供。但是目前《发电行业配额分配办法》只考虑电力热力产品按照基准线计算配额,这意味着输出的冷和压缩空气等非热力产品不会给计算配额。但是企业
履约时,却是按照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计算所有机组消耗化石燃料导致的二氧化
碳排放量。请问是否应该将这类型企业生产冷、压缩空气消耗的热力也计为供热量?
对于电力生产企业,如产品除电力、热力外,还抽取一部分蒸汽制冷或生产压缩空气外供,则抽出的蒸汽可折算成供热量。具体计算方法根据抽出蒸汽的流量*蒸汽进出口焓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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