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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之前有问题:钢铁企业外销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至其他独立法人企业(如电厂、化工厂),在该种情况下,外销煤气是按固碳产品排放计算?还是按化石燃料燃烧扣减计算?另外,补充数据表填报时如何处理?
专家组:钢铁企业外销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转炉煤气应视为化石燃料,用“净”的概念,扣除外销煤气,计算其排放量。同时,在进行补充数据表填报时,使用“净”化石燃料燃烧的产生的排放量。个人疑惑:提问者的主要问题在于外销出企业边界的高炉煤气等,如何填写补充表格。
专家组的回答是强调企业计算高炉煤气消耗时应是净的概念。个人认为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油、粗苯等副产品销售出企业边界后,其用途多样,后续法人企业利用高炉煤气制甲醇也是常见的工艺。我们需要解决这些外卖副产品所属排放源类别及计算方法两个问题。1)对于所属排放源类别,建议高炉煤气、转炉煤气、焦油、粗苯等副产品销售出企业边界外,都可放在固碳产品这个类别下,若放在化石燃料类别下,其活动水平数据填负值略显奇怪,同时也不能保证其作为燃料燃烧使用。2)对于计算方法上,我们可以通过其低位发热量*单位热值含碳量得到,无需乘以氧化率。请专家指正。
关于所属排放源类别,以上能源品种建议仍放在化石燃料类别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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