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民用航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的定义,“机场企业”是指“民用机场具有实际运营权的具有法人(或视同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因此企业层面的核算边界应包括以企业法人为边界的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排放。
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航站楼)的补充数据表的核算边界是指机场企业正在运营的航站楼固定设施(不含自备电厂或能源中心)产生的二氧化
碳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导致的二氧化
碳排放、消费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消费热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其中,航站楼包含楼内商户,不包含替代航空器辅助动力装置(APU)的桥载设备以及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消费电力对应的二氧化碳排放。如有自备电厂(或能源中心)自行发电请同时填报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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