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备电厂是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应单独作为一个报告主体,单独出具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并单独出具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如果自备电厂不是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则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八大行业内的自备电厂,无论其温室气体年排放量是否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均应单独填写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但不用为自备电厂单独编制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企业的监测计划中应包括如何监测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中相关数据的描述,自备电厂数据与企业其他纳入产品放在一起填一张企业
碳排放汇总表。
(2)八大行业外的自备电厂,温室气体年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视同电力行业企业纳入工作范围,单独填写自备电厂补充数据表,单独出具自备电厂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监测计划,以自备电厂名称和发电行业代码填写企业碳排放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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