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文中规定企业将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核查报告提交注册所在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按照本通知附件2汇总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单个企业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含补充数据)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国家发改委,企业的上报所以地地方主管部门的时间依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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