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关于切实做好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航空为全国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的重点排放行业(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附件1),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的航空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企业单位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企业应按照所属的行业,根据发改委已分批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的要求,分年度核算并报告其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共3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此外,根据配额分配需要,企业须按照本通知附件3提供的模板,同时核算并报告上述指南中未涉及的其它相关基础数据。具体的填报要求以省级发改委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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