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当根据文件审查和现场访问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报告内容包括:
(一)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二)核查过程和方法;
(三)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
(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描述和排放源种类;
(五)《核算指南》符合性;
(六)核查机构所使用的假设条件、参考依据和取值差异;
(七)测量设备校准的符合性;
(八)二氧化
碳排放量计算过程及数据,数据的不确定性;
(九)本年度新增排放设施的核查;
(十)监测计划的核查;
(十一)核查结论;
(十二)开具的不符合及后续整改情况;
(十三)对今后数据核算活动的建议;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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