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
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 (y=), 数值取整时进1。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超过4个相似现场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
核查机构应对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如交通移动企业、石油化工生产企业、服务业企业)且每个排放设施(单个和组合)或计量设备计量的能源消耗导致的年度排放量低于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总排放量的5%时,核查机构可以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企业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其中对月度数据、记录采用交叉核对的抽样比例不低于30%。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等因素扩大抽样量,扩大抽样量的比例为不低于20%(即50%);如果扩大抽样仍然存在不符合,则扩大至80%直到100%。
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核查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确认本年度监测计划的执
行情况及下一年度监测计划的制订情况等。
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
(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边界、设施规模和排放源等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三)数据不完整或计算错误;
(四)不恰当的数据处理方法,如不确定性、抽样方法等。
必要时,核查机构可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现场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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