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查机构应保存核查记录以证实核查过程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核查机构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和电子文件,保存期至少10年,保存文件包括:
—与核查委托方签订的核查协议;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协议评审记录、核查计划、见面会和总结会签到表、现场核查清单和记录等;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初始版和最终版);
—重点排放单位备案的监测计划;
—核查报告;
—核查过程中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获取的证明文件;
—对核查的后续跟踪(如适用);
—信息交流记录,如与核查委托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书面沟通副本及重要口头沟通记录,核查的约定条件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投诉和申诉以及任何后续更正或改进措施的记录;
—其他相关文件。
核查机构应对所有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未经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披露相关信息,各级
碳交易主管部门要求查阅相关文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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