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认不符合关闭后或者30天内未收到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核查组应完成核查报告的编写。核查组应根据文件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核查发现编制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并采用附2所规定的格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目的、范围及准则;
2)核查过程和方法;
3)核查发现,包括: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基本情况的核查;
—核算边界的核查;
—核算方法的核查;
—核算数据的核查,其中包括活动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的核查、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及配额分配相关补充数据的核查;
—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的核查。
4)核查结论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里列出核查活动中所有支持性文件,在有要求的时候能够提供这些文件。
核查组应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或否定的核查结论。只有当所有的不符合关闭后,核查组方可在核查报告中出具肯定的核查结论。核查结论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报告与核算指南和备案的监测计划的符合性;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量声明,应包含按照指南核算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声明和按照补充数据表填报的二氧化
碳排放总量的声明;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排放量存在异常波动的原因说明;
—核查过程中未覆盖的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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