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核查目的
现场核查的目的是通过现场观察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设施、查阅排放设施运行和监测记录(例如化石燃料的库存记录,采购记录或其他相关数据来源)、查阅活动数据产生、记录、汇总、传递和报告的信息流过程、评审排放因子来源以及与现场相关人员进行会谈,判断和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报告期内的实际排放量。
2)现场核查计划
核查组应根据初步文件评审的结果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与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定现场核查的时间与安排。现场核查计划应于现场核查前5个工作日发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确认。
现场核查的计划应包括核查目的与范围、核查的活动安排、核查组的组成、访问对象及核查组的分工等。如果核查过程中涉及到抽样,应在现场核查计划中明确抽样方案。现场核查的时间取决于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排放设施、排放源的数量和排放数据的复杂程度和可获得程度。
3)抽样计划
当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存在多个相似场所时,应首先识别和分析各场所的差异。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和排放设施的类型差异较大时,每个场所均要进行现场核查;仅当各场所的业务活动、核算边界、排放设施以及排放源等相似且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式相同时,方可对场所的现场核查采取抽样的方式。核查机构应考虑抽样场所的代表性、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质量控制的水平、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合理的抽样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数量至少为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x为总的场所数,数值取整时进1。当存在超过4个相似场所时,当年抽取的样本与上一年度抽取的样本重复率不能超过总抽样量的50%。当抽样数量较多,且核查机构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相对完善时,现场核查场所可不超过20个。
核查机构应对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每个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进行核查,当每个活动数据或排放因子涉及的数据数量较多时,核查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抽样的方式对数据进行核查,抽样数量的确定应充分考虑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对数据流内部管理的完善程度、数据风险控制措施以及样本的代表性等因素。
如在抽取的场所或者数据样本中发现不符合,核查机构应考虑不符合的原因、性质以及对最终核查结论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扩大抽样数量或者将样本覆盖到所有的场所和数据。
4)现场核查程序
现场核查一般可按照召开见面会介绍核查计划、现场收集和验证信息、召开总结会介绍核查发现等步骤实施。核查组应对在现场收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确保其能够满足核查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在获得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意后,采用复印、记录、摄影、录像等方式保存相关记录。
5)不符合,纠正及纠正措施
现场核查实施后核查组应将在文件评审、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提交给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核查委托方和/或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核查组应至少对以下问题提出不符合:
—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的要求;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核算边界、排放设施、排放源、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提供的符合性证据不充分、数据不完整或在应用数据或计算时出现了对排放量产生影响的错误。
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对提出的所有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并进行整改包括采取纠正及纠正措施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核查组应对不符合的整改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可采取现场验证的方式。只有对排放报告进行了更改或提供了清晰的解释或证据并满足相关要求时,核查组方可确认不符合的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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